1、买卖
事项名称 | 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|
服务范围 | 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,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|
所需要件 | 1、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(原件留存) |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结婚证、户口本(查验原件,复印件留存) | |
3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(原件留存) | |
4、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(原件留存) | |
5、个人售房发票(查验原件,复印件留存) | |
6、契税完税凭证(查验原件,复印件留存) | |
收费标准 | 登记费:住房,权利人按80元/套;非住房,550元/套 |
转让手续费:住房按6元/平方米缴纳,双方各承担50%;非住房按18元/平方米缴纳,双方各承担50% | |
契税: 1、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(1)、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.0以上(含1.0) (2)、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(含144平方米) 2、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.5%缴纳,其中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(含本数)以下的按成交价格的1%交纳。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3、非普通住按成交价的3%缴纳,二套以上(包括二套)都按成交价的3%缴纳 | |
营业税:普通住宅,未满两年按差额的5.65%缴纳,两年外免征;非普通住宅,未满两年按全额的5.65%缴纳,两年外按差额的5.65%缴纳。2、商业用房按差额5.65%缴纳。 | |
个人所得税:五年内1%缴纳;五年外唯一一套住宅免征。 | |
土地出让金: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%缴纳。 | |
印花税:1、2008年11月1日前购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0.1%缴纳,双方各承担50%;2008年11月1日后免征。 | |
工本费: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;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,按10元/本交纳 | |
收费依据 | 津价房地【2002】204号 津价房地【2005】37号 津价房地【2005】438号 津价房地【2002】91号 津价房地【2003】85号 津政发【1998】18号 津地税地【2008】45号 津财税【1999】9号 津地税【2002】6号 津财农【2002】15号 发改价格【2008】924号 津地税地【2014】5号 |
办理时限 | 30天 |
办理程序 | 1申请、2受理、3审核、4记载于登记簿、5发证,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,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。 |
流程图 | 申请→受理、核收税费→复核→审定、记载、(必要时公告)→制证、发证→立卷归档 |
2、赠与
事项名称 | 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|
服务范围 |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,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|
所需要件 | 1、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登记申请书(原件留存) |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(查验原件,复印件留存) | |
3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(原件留存) | |
4、房产赠与公证书(原件留存) | |
收费标准 | 登记费:住房,权利人按80元/套,非住房,550元/套 |
印花税:按房屋市场价格的1‰缴纳,双方各承担50% | |
契税:受让人按成交价格(市场价格)的3%缴纳(仅限于受遗赠的) | |
工本费: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;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,按10元/本交纳 | |
收费依据 | 津价房地【2002】204号 津价房地【2005】37号 津价房地【2005】438号 津政发【1998】18号 津财税【1999】9号 津财农【2002】15号 津地税【2002】6号 发改价格【2008】924号 |
办理时限 | 30天 |
办理程序 | 1申请、2受理、3审核、4记载于登记簿、5发证,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,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。 |
流程图 | 申请→受理、核收税费→复核→审定、记载、(必要时公告)→制证、发证→立卷归档 |
3、继承
事项名称 | 房屋继承、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|
服务范围 | 因房屋继承、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,申请人是继承公证书或者遗赠公证书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|
所需要件 | 1、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(原件留存) |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(查验原件,复印件留存) | |
3、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(原件留存) | |
4、继承公证书或者遗赠公证书(查验原件,复印件留存);注:税务局免税单 | |
收费标准 | 登记费:住房,权利人按80元/套,非住房,550元/套 |
印花税: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.5‰的税率计算 | |
契税:受让人按成交价格(市场价格)的3%缴纳(仅限于受遗赠的) | |
工本费: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;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,按10元/本交纳 | |
收费依据 | 津价房地【2002】204号 津价房地【2005】37号 津价房地【2005】438号 津政发【1998】18号 津财税【1999】9号 津财农【2002】15号 津地税【2002】6号 发改价格【2008】924号 |
办理时限 | 30天 |
办理程序 | 1申请、2受理、3审核、4记载于登记簿、5发证,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,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。 |
流程图 | 申请→受理、核收税费→复核→审定、记载、(必要时公告)→制证、发证→立卷归档 |